發(fā)布日期:2015-12-19 16:52:17
第四章 滅火救援
第三十二條 任何人發(fā)現火災時,都應當立即報警。任何單位、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
利,不得阻攔報警。嚴禁謊報火警。
公共場所發(fā)生火災時,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、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。
發(fā)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。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。
消防隊接到火警后,必須立即趕赴火場,救助遇險人員,排除險情,撲滅火災。
第三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統(tǒng)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,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,決定下列事項:
(一)使用各種水源:
(二)截斷電力,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,限制用火用電:
(三)劃定警戒區(qū),實行局部交通管制;
(四)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;
(五)為防止火災蔓延,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、構筑物;
(六)調動供水、供電、醫(yī)療救護、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(xié)助滅火救助。
撲救特大火災時,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、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。
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,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統(tǒng)一指揮下實施。
第三十五條 消防車、消防艇前往執(zhí)行火災撲救任務或者執(zhí)行其他災害、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,不受行駛速度、行駛路線、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,其他車輛、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,不得穿插、超越。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、消防艇迅速通行。
第三十六條 消防車、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、裝備和設施,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。
第三十七條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,不得向發(fā)生火災的單位、個人收取任何費用。
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、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、滅火劑和器材、裝備等,依照規(guī)定予以補償。
第三十八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、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給予醫(yī)療、撫恤。
第三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,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,負責調查、認定火災原因,核定火災損失,查明火災事故責任。
對于特大火災事故,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,可以組織調查。
火災撲滅后,起火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,接受事故調查,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。